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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青少年体育运动员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0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一、《办法》出台背景

多年来,我市举办运动队的模式较为单一,运动员基本上都是集中在体校。在运动员管理上,按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制度进行管理,造成管理标准不统一。运动员管理仅用学校管理制度已远远不能满足竞技体育发展的需要,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办法》势在必行。2015年出台了《常州市青少年运动员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常体发〔2015〕59号),对规范运动员管理、加强运动员队伍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在运动员注册、进入开学名单、转项、输送认定等方面确实起到了规范作用,但也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还有一些新的问题(常体发〔2015〕59号)中也没有明确,加上近几年我市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转变,多元化办队模式的快速推进,原出台的《常州市青少年运动员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常体发〔2015〕59号)已不能满足运动员管理需求,2019年9月,市体育局印发了《常州市青少年体育运动员管理实施办法》(常体规〔2019〕1号)。

二、《办法》编制依据

《办法》是市体育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体竞字〔2003〕82号)、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体青字〔2014〕75号)等法律法规,参照其他城市做法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出人才、争荣誉”的人才强体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青少年训练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各项目间优秀体育苗子的良性流动,为我市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打好基础。《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办法》注册管理:运动员参加省注册时以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开学名单,运动员原则上只能填报一名教练员。

(二)明确《办法》进退队管理:运动员进队须经试训、素质测试、文化考试、体检等程序,教练员不得擅自招收未经进队审批的运动员。

(三)明确《办法》转项管理:运动员转项原则上须签订转项协议书,由转项双方教练签字认定,并经单位和局竞体处同意后生效。

(四)明确《办法》输送管理:运动员输送至省级运动队的认定原则上以省体育局文件为准;文件中未明确输送教练的,以市运动员开学名单为认定依据。

(五)明确《办法》人才引进管理:获健将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获全国成年组比赛前三名,集体球类项目为主力队员。省级运动队急需且能承担全运会夺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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