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9-0013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9〕11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9-09-29 公开日期:2019-10-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新媒体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级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处室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是各级政府推行信息公开、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各地各部门应当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强化常态监督,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原则确定,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鼓励在网民集聚的新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头像应鲜明严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对同一平台上开设多个账号的,要优化资源配置,进行功能整合和清理关停,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一个主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低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进行清理优化,注重实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应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在全省政务新媒体备案检查平台备案。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市级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开微信公众号,已开设的微信公众号原则上不再保留,确因工作需要单独新建或保留的,应当向市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或保留。市级部门确定关停的微信公众号,面向市民服务功能嵌入“常州12345号”微信公众号,面向企业的服务功能迁入“常州政企通”微信公众号,新闻报道、信息发布类功能迁入“常州发布”微信公众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对辖区内政府部门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清理整合。
  第十条  严格按照集约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其中,市级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新的移动客户端,确因工作需要单独新建的,应当向市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同时,市级部门应当对不常用、使用单一的现有移动客户端进行清理并整合接入“我的常州”APP。鼓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建设综合性移动客户端。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内容,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第十二条  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影像关。在不同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保持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地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转载发布的,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
  鼓励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比例,并积极采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形式,打造多样化、个性化、品质化产品,提升政务信息传播力。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应及时更新内容,保持账号的活跃度。每周更新内容不少于1次(微信服务号平均每周更新内容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要畅通在线互动渠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做好公众留言的审核、处理、反馈和发布工作,回复留言要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到,确保回复质量。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网民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
  第十六条  优化便民服务,将适用移动端的优质政务服务信息和高频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聚集,实现更多事项“掌上办”。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实现政务新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实体政务大厅的线上线下联通、数据互联共享,简化操作环节,规范办事指引,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稿件来源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得转载发布。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露。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机构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的,主办单位要加强内容审核和监督指导。对聘用人员应严格政审制度。对离职人员要加强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务新媒体发展列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日常工作管理,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打造专业队伍。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实现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加强与第三方平台对接,为政务新媒体工作开展提供便利。相关辖市区要加强与本地融媒体中心协调协同,推动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常态化监管,按季度组织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各辖市区、市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在下季度首月的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第四季度报送内容应包括全年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全市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度对政务新媒体建设、监管工作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结果将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 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
     2. 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
     3. 政务新媒体-新开办审批表
     4. 政务新媒体-关停报备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