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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校园篮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5x/2020-000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体规〔2020〕2号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生成日期:2020-11-12 公开日期:2020-11-13
时   效: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2日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内容概述:为贯彻国家、省关于校园篮球的相关文件精神,全力推动我市校园篮球发展,切实保障我市校园篮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校园篮球发展现状,特制定此办法。
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校园篮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体规〔2020〕2号)


各辖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教育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省关于校园篮球的相关文件精神,全力推动我市校园篮球发展,切实保障我市校园篮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校园篮球发展现状,特制定《常州市校园篮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常州市体育局                        常州市教育局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校园篮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体育局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江苏省青少年校园篮球活动的意见》(苏体青〔2015〕9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校园篮球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特设立常州市校园篮球专项经费(下简称“篮球专项经费”)。为进一步加强篮球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篮球专项经费由市体彩公益金安排,主要用于推进青少年篮球运动的开展,传播篮球文化,建立健全全市青少年篮球竞赛体系,培养优秀篮球后备人才,为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打好基础。

第三条 篮球专项经费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注重效果、绩效导向”的原则,市体育局管理并使用,市财政局监督。

第二章 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篮球专项经费使用采取补助等方式。

第五条 篮球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场地新建(维修、改造)补助;

(二)教练员、管理人员培训及交流等活动;

(三)聘请校园篮球教练员经费补助;

(四)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训练营等活动;

(五)日常训练与假期集训经费补助;

(六)办学办赛经费补助。

第三章 场地新建(维修、改造)经费补助

第六条 申请场地新建(维修、改造)补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常州市篮球项目“市队校办”学校;

(二)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重视篮球工作,已制订篮球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具体落实措施,配备1名以上专职篮球教练员;

(四)致力于校园篮球的开展,定期组织篮球师资培训,积极组建运动队参加省、市、区等各级篮球比赛;

(五)学校开设篮球校本课程,每周不少于2课时,学校有浓厚的篮球文化氛围;

(六)学校建立以班级为基础的校园篮球联赛机制,推动校园篮球普及与青少年篮球后备人才培养。

第七条 场地标准:

(一)5人制篮球场地:长28米,宽15米,四周缓冲距离2米;

(二)3人制篮球场地:长11米,宽15米,四周缓冲距离2米;

(三)室外篮球场的地坪合成面层符合GB/T22517.4-2017,室内篮球场的地板符合GB/T20239-2015;

(四)场地均匀布置灯光,室外篮球场照度≥300勒克斯,达到篮球场地照明Ⅰ级标准;室内篮球场照度≥500勒克斯,达到篮球场地照明Ⅱ级标准。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5人制室内标准篮球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补助;

(二)5人制室外标准篮球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三)3人制室外标准篮球场,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补助;

(四)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的建设项目市级补助标准减半,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补助。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青少年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常州市校园篮球场地新建(维修、改造)经费补助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实施计划、效益评估等;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篮球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落实措施;

6.专职教练员相关材料;

7.提供校本课程及学校举办联赛的相关资料;

8.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申报材料由辖市区青少年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提出意见,其中市教育局局属学校由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负责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体育局审批;

(三)市体育局根据年度经费使用预算,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择优确定当年补助单位、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

(四)同一单位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国家及省、市财政奖励或补助(特殊的、较大项目除外)。

第四章 培训及交流等活动经费

第十条 培训及交流经费主要用于举办相关市级教练员和管理人员培训班,教练员和管理人员外出培训、学习及交流等。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按照《常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常财行〔2014〕7号)文件精神执行;承办省级以上培训班的相关费用按照省体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培训及交流经费下拨至相关培训承办单位与外出培训人员所在单位。

第五章 聘请校园篮球教练员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经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同意,承担篮球项目“市队校办”的学校可外聘部分校园篮球教练员。外聘校园篮球教练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体育院校运动训练专业(篮球专项)本科毕业;

(二)正式进入省级以上专业运动队训练三年以上;

(三)所带运动队取得两次以上省级比赛前三名。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为每名教练每月4000元。

第十五条 校园篮球教练员聘用经费下拨至相关“市队校办”学校。

第六章 省级以上比赛、训练营等活动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参赛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运动员比赛服装、食宿、交通、器材购置等方面。由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于每年年底根据当年参赛情况测算核拨。

第十七条 经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同意,对代表常州市参加省级以上校园篮球比赛且取得前八名的“市队校办”学校进行参赛经费补助。

(一)参加省内其它市举办的省级校园篮球比赛,每队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经费补助;

(二)参加外省市举办的全国校园篮球比赛,每队给予不超

过5万元的经费补助;

(三)参加常州市主办的省级以上校园篮球比赛,每队补助不超过1万元;

(四)参加省级以上校园篮球比赛参赛经费补助下拨至相关“市队校办”学校。

第十八条 经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同意,代表常州市或江苏省参加全国U系列比赛的高水平篮球运动队,对获得前八名的队伍按每队不超过5万元进行经费补助。参加全国U系列比赛参赛经费补助下拨至篮球项目所属训练单位。

第十九条 经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同意,代表常州市或江苏省参加中国篮协组织的假期训练营,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测算训练营经费补助。训练营经费补助下拨至篮球项目所属训练单位。

第七章 日常训练与假期集训经费补助

第二十条 日常训练经费补助主要用于日常训练的器材维修及购置、服装购置、运动员伙食补助及营养、外出交流比赛等方面。由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于每年年底根据当年参赛成绩测算并核拨至相关“市队校办”学校。

第二十一条 输送运动员进入市队并代表常州市参加省年度锦标赛,按每名运动员不超过3000元给予输送单位经费补助,同一运动员只测算一次,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经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同意代表常州市参加省级校园篮球比赛,获得冠军的单位给予5万元、二至三名的单位给予3万元日常训练经费补助。

第二十三条 代表江苏省参加全国校园篮球比赛总决赛,获得冠军的单位给予10万元、二至三名的单位给予8万元、四至八名的单位给予5万元日常训练经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如当年同时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比赛的或参加多次同一级别比赛的,日常训练经费补助以高者为准,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利用寒暑假聘请国内外高水平教练员担任主带教练,对全市优秀篮球运动员开展集中训练。

第二十六条 高水平教练员假期集训聘用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测算,食宿费按《常州市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运动员食宿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测算;场地租赁及工作人员费用按每片场地每天不超过1000元测算;具体经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测算核拨至集训承办单位。

第八章 办学办赛经费补助

第二十七条 办学经费主要用于“市队校办”学校保障运动队文化学习、食宿及训练,聘请教师对学生进行晚自习辅导,以及对“市队校办”学校与市级以上篮球传统特色学校的考核奖励等。

第二十八条 对“市队校办”且承担市篮球队相关组别参加省运会任务的学校,小学按每校不超过5万元、中学按每校不超过10万元给予办学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 “市队校办”学校与市级以上篮球传统特色学校的考核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训练器材购置、开展校园篮球课后服务等校园篮球发展方面。每年年底组织专家对篮球“市队校办”学校与市级以上篮球传统特色学校进行考核评比。根据领导重视、校园篮球文化建设、篮球校本课程开展、学校参赛、竞赛成绩、输送运动员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并进行适当奖励。

第三十条 主办除常州市中小学生篮球锦标赛以外的已列入中小学生年度市级竞赛计划的其它篮球比赛,补助办赛单位每年不超过10万元办赛经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校园篮球经费补助对象学校的运动员,需接受常州市篮球队选拔,有未经选拔私自输送运动员至外省市的单位,将取消当年各类补助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篮球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篮球专项经费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章程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后30日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市校园篮球场地新建(维修、改造)经费补助申请表



常州市体育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