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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主体应为常州市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已经完成赋码登记的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申报),以及其他涉农服务机构。 |
突出重点产业(水稻小麦生产)、重点地区(丘陵山区、茅山老区和产业融合发展较好地区)和重点项目(美丽农田打造、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选择具有规模性、示范性、带动性项目,通过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鼓励实施管道灌溉、喷滴灌、智能泵站等先进技术实现精量灌溉、自动化控制。单个项目面积不得少于100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