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业内人发表于:2013-04-07 15:09:23用户IP:*.*.*.*
第二十五条 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的,或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不力的,取消其年终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提请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建议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且三年内政府一律不给相应扶持资金。第2条 公民发表于:2013-04-07 15:06:40用户IP:*.*.*.*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有关什么规定无细则,国家发的也没有,建议明确处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