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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申请对原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按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外的改造开发建设,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自行开发改造,也可以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改造;2、武进区可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要求,采取自主、联营、入股等方式进行改造开发。 |
网友_小清新:在集约用地方面,上级部门下发了哪些文件? |
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法【2016】27号)、常州市《常州市低效用产业用地再开发方案》(常国土资发【2016】170) |
网友_淡薄:对于低效用地再开发,社会资本是否可以介入? |
答:1、市场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与拟开发地块内所有土地权利人协商收购后,申请对收购地块进行开发建设,2、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申请,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 |
网友_雄鹰高飞:我厂成立之初未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是否可以补办用地手续? |
答: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符合相关规划、确需纳入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可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理: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确认全部补偿安置到位,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用地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的,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
网友_花开向阳: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流程是什么? |
答:1、各区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国土局汇总各区年度实施计划,在征求发改、环保、城建、规划、经信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2、各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具体项目再开发实施方案。3、具体项目再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区政府批准后,市、区国土部门向用地单位出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联系函,用地单位持联系函作为办理立项、规划等相关手续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