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条例》中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什么规定?
《条例》明确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 (二)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完好以及周边环境整洁。 (三)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相应要求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投放时间和地点。 (五)公示分类收运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收运时间等作业信息,以及监督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七)对不规范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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