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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对在国家和省级、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行为人因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未作出赔偿的,可由相关部门和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长江禁渔违法行为系损害长江渔业生态资源的行为,属于生态环境范畴,因此长江禁渔违法犯罪行为人需依法依规作出生态损害赔偿。 |
在长江沿线有一些小船小艇,疑似用于捕鱼,如何处理? |
答:根据相关规定,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属于“三无”船舶。《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 “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停泊的,由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处;“三无”船舶有涉渔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
我区在长江禁捕方面的监管力量有哪些? |
答:根据国务院部署,长江流域各地各级政府成立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执法整治专项组,由公安部门牵头,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市场监管、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部门参加。另外,我区在整合公安、海事、水利等部门沿江监控资源的基础上,再增设布点、增加投入,建成了新北区长江禁捕信息化防控平台。为落实长江禁捕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禁捕长效管理机制,我区各沿江镇(街道)分别组建了长江禁捕专职护渔队,开展全天候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