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许多机构组织都采集了我的身份信息,请问是否合法?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有权收集“突发事件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也规定了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的权力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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