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请问常州市新北区对于5.1后新物管条例,对开发商营业性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有何具体措施。新北区房产管理局是否有行政处罚权,如果有请简单介绍一下程序?
答:您好!根据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相关程序目前正在制定之中尚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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