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到常州市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来互动交流。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周登蓉、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健同志。1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了部署整治“保健”市场百日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要求,切实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近期,天宁区积极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要求,部署实施“保健”市场百日专项行动。今天,我们将围绕专项行动情况及保健食品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等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2019-02-01 10:04:09
各位网友好!我是周登蓉!很高兴和大家一起参与在线访谈。 2019-02-01 10:04:27
网友好!我是王健!  2019-02-01 10:04:57
保健市场百日专项整治参与的部门有哪些? 2019-02-01 10:05:56
此次“百日行动”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2019-02-01 10:09:40
什么是食品,什么是保健食品? 2019-02-01 10:11:28
什么是食品?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 什么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  2019-02-01 10:15:19
“保健品”和“保健食品”有什么区别? 2019-02-01 10:16:07
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位,生产和销售等经营行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开展,产品属性为食品。“保健品”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对人体有保健功效产品的泛称,我们平时口中所说的保健品,实为保健食品。 2019-02-01 10:19:56
为什么要对保健市场开展百日专项整治? 2019-02-01 10:20:37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查处了一大批“保健”市场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受害的是一些老人、病人,社会反映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整治保健市场中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一项关系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任务。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传销、违规营销、虚假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十三部委在全国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这是近年来,参与部门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次专项行动。 2019-02-01 10:26:41
保健市场百日专项整治的对象和重点是什么? 2019-02-01 10:27:55
此次整治的对象包括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涵盖了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的全环节。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 这次行动的整治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二)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如药品)的行为;(三)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四)违法营销保健食品,以及利用保健食品进行传销的行为;(五)发布虚假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2019-02-01 10:32:19
保健市场百日专项整治的措施和进度是什么? 2019-02-01 10:32:37
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从2019年1月8日开始,为期100天,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及排查阶段(1月8日至1月13日)。通过各投诉举报热线平台、案件管理系统、“双随机”抽查、媒体曝光等来源,梳理近年来与“保健”市场违法行为相关的问题线索,确定重点检查对象。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并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加强对“百日行动”的集中宣传,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二)集中执法阶段(1月14日至4月18日)。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开展全方位执法检查,深挖案件线索,固定违法证据,从快从严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办情况。(三)总结提升阶段(4月下旬)。对“百日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有效的监管模式,进行推广宣传,抢劫建立长效机制。 2019-02-01 10:38:45
保健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可能会涉及刑法中的罪名有哪些? 2019-02-01 10:39:25
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另外,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  2019-02-01 10:45:44
什么是虚假广告罪? 2019-02-01 10:47:35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食品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2019-02-01 10:54:03
好的,因为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的在线访谈快要接近尾声了。在节目最后,周副区长和王局长还有什么话要跟网友们说吗? 2019-02-01 10:55:20
感谢大家的参与,希望大家以后继续关心支持天宁的食品、保健品安全工作。 2019-02-01 10:55:27
谢谢主持人,谢谢广大网友的关心和支持! 2019-02-01 10: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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