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上次访谈的话题,本期访谈继续探讨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有关问题。与2005年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比较,新《条例》字数近万,由原来的7章增加至9章,由原来的48条增加至77条,内容更加完善充实。新《条例》的修订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依法治国精神,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重视和关心,为宗教法治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次访谈就《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及新印发的《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提问。下面请两位嘉宾作一自我介绍。  2018-07-25 13:31:50
大家好,我是张菁。 2018-07-25 13:33:00
大家好,我是薛丽君。 2018-07-25 13:33:39
好的,今天在线交流的时间约1小时,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下面就开始提问。 2018-07-25 13:34:08
《条例》在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2018-07-25 13:34:33
《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第十六条明确了宗教院校教师取得职称和学生取得学位的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三十四条增加了维护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权属;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宗教财产收益的用途;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的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被征收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等等。 2018-07-25 13:43:06
《条例》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2018-07-25 13:43:50
《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禁止内容;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此外,还增加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2018-07-25 13:52:28
《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作了哪些规定? 2018-07-25 13:52:47
为解决宗教界关心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四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2018-07-25 13:59:06
《条例》对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2018-07-25 14:00:33
宗教商业化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风气,急需源头治理。《条例》采取多项措施,严防借教敛财。第五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第五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07-25 14:07:08
《条例》对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了哪些规定? 2018-07-25 14:07:33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宗教传播的重要渠道,网上涉及宗教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和违法活动也呈增多态势,尤其是宗教极端思想通过互联网传播,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必须纳入依法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2018-07-25 14:15:04
《条例》中有关于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规定,请问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吗? 2018-07-25 14:16:05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为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规定,明确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18年2月22日印发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07-25 14:23:43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的实施机关、申请条件、所需材料、申请程序、办理期限及临时活动地点的管理作出了怎样的具体规定? 2018-07-25 14:24:37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第六条规定了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填写《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同时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第七条规定了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的实施机关、申请程序、办理期限;第十二条规定了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信教公民代表应当定期向乡级人民政府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第十三条规定了宗教团体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负有教务指导职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应当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 2018-07-25 14:30:05
今天的在线访谈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大力支持,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了。感谢嘉宾们的精彩回答,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再见! 2018-07-25 14: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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