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到“在线访谈”栏目来互动交流。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区安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贾益海,欢迎贾组长。在接下来的一个小时里,贾组长将围绕“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这一主题,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 2015-06-30 10:06:34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通过在线访谈栏目与网友们、市民朋友们围绕“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这个主题进行交流沟通。大家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对相关情况进行咨询,我们将尽可能的在现场进行解答。 2015-06-30 10:07:27
下面,请各位网友提问。 2015-06-30 10:08:14
据我所知,安全生产法实行了才十几年,为什么要修订? 2015-06-30 10:09:52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10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结合国家、人民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十分必要。 2015-06-30 10:17:07
作为我们企业,新安全生产法对我们的要求有什么变化? 2015-06-30 10:17:24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三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2015-06-30 10:18:45
你好,我听说新安法加重了企业负担,有这个说法么? 2015-06-30 10:19:18
这位网友的表述不太准确,并不是加重企业负担,而是此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企业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2015-06-30 10:20:56
能详细介绍一下吗? 2015-06-30 10:21:23
好的,我这里介绍一下。新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较大调整,这里请大家着重关注。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2015-06-30 10:22:02
我现在有个困惑,到现在都没明白安全生产到底谁在管?该谁管? 2015-06-30 10:23:32
网友你好,你这个问题新法上有明确。一是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新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15-06-30 10:24:05
乡镇现在有人管安全么? 2015-06-30 10:24:13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新法在这方面进行了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15-06-30 10:35:52
上次有人来培训新安法,说到今后安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关闸拉电等强制措施了是么? 2015-06-30 10:35:58
这位网友说对了一部分,但所有强制措施都是有前提条件的。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015-06-30 10:48:41
我是一家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老板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太重视,有什么办法吗? 2015-06-30 10:49:13
你可以专门给他讲讲新安法的条文。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新法第22、23、24、25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的,安管部门有权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如果你们老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还有一点要提醒,你们老板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15-06-30 10:56:04
好,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了。如果网友还有什么问题,可向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咨询,联系电话:85163021。感谢嘉宾们的精彩回答,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和支持,再见! 2015-06-30 10: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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