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嘉宾、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光临本次常州市人社局在线访谈。 2015-06-10 14:10:16 |
主持人: 新修订后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新《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发布,我市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2005年颁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原《办法》),新《办法》在制度覆盖范围、工伤认定、部分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今天,我们邀请了常州市人社局的相关领导和处室经办人员围绕工伤保险新政实施相关的话题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下面请领导作自我介绍。 2015-06-10 14:10:52 |
江天: 大家下午好,我是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江天。 2015-06-10 14:11:55 |
李庆: 大家下午好,我是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李庆。 2015-06-10 14:12:17 |
赵勇: 大家下午好,我是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主任科员赵勇。 2015-06-10 14:13:08 |
主持人: 下面,首先请江天副局长介绍一下新《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2015-06-10 14:13:24 |
江天: 新《办法》的出台背景:
工伤保险是一项国际上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我市工伤保险起步较早。1996年7月1日我市就出台了《常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常政发[1996]88号)。 2015-06-10 14:14:32 |
江天: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2005年2月3日发布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保险条例>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原《办法》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伤保险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覆盖范围窄、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2015-06-10 14:15:37 |
江天: 2010年10月国家颁布了《社会保险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新《条例》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大幅度提高部分工伤待遇标准、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江苏省原《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条例》的实施,因此2015年4月省政府出台新《办法》,我市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新《办法》。 2015-06-10 14:16:50 |
江天: 新《办法》相比于原《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二是对工伤认定过程中的程序作了部分调整;三是调整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四是增加了不足法定退休年龄领取相关待遇的规定;五调整了定期待遇调整的相关规定。 2015-06-10 14:17:37 |
江天: 新《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新《办法》颁布实施后,以上单位均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2015-06-10 14:19:09 |
江天: (二)工伤认定程序调整。一是增加了书面通知举证的要求。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当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二是增加了双方送达的要求。新《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中止工伤认定和终止工伤认定时,应当向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2015-06-10 14:20:55 |
江天: (三)调整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2015-06-10 14:22:08 |
江天: (四)增加了不足法定退休年龄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相关待遇的规定。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分别按照全额的80%、60%、40%、20%及10%支付,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015-06-10 14:23:27 |
江天: (五)调整了定期待遇调整的相关规定。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并将调整方案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2015-06-10 14:24:17 |
江天: (六)明确了未参保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工伤保险待遇享受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2015-06-10 14:25:32 |
主持人: 好的,接下来还有40分钟的时间,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下面开始提问! 2015-06-10 14:25:57 |
网友_812: 终于等到你们上线了,我有个紧急问题:我们单位在新北区,厂里一名工人在上班的时间被 机器轧伤了右手,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2015-06-10 14:26:45 |
赵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5-06-10 14:28:02 |
赵勇: 如果你们单位为这名工人参加了工伤保险,你们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新北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的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76号新北区人力资源市场,联系电话:0519-85127975 2015-06-10 14:28:30 |
网友_611: 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实施了,我是2014年6月份出的的工伤,现在还在单位工作的,新《办法》对我有什么影响吗? 2015-06-10 14:29:47 |
江天: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涉及到《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新《办法》只是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不涉及,因此如果你在2015年6月1日后离开单位,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则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将按照新《办法》的标准领取,如果你在单位一直工作到正常退休,则没有影响。 2015-06-10 14:30:43 |
网友_常州人: 请问:我是常州的一名工伤职工,2015年6月2日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材料的,鉴定委员会已经受理了,何时可以拿到鉴定结论? 2015-06-10 14:32:14 |
李庆: 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你可以在2015年7月1日-3日去你提出鉴定申请的窗口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 2015-06-10 14:3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