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嘉宾、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费晔、常州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评估与诚信建设处(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陈亮,两位嘉宾将围绕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相关政策与大家在线互动交流。下面请两位嘉宾和网友们打个招呼。 2023-11-08 14:00:43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很高兴能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大家进行线上交流,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23-11-08 14:01:22
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和大家一起交流。 2023-11-08 14:01:35
我们关注到市政府今年出台了新版的《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支持企业研发这方面有哪些变化?能否介绍一下? 2023-11-08 14:03:03
今年3月市委、市政府正式发布《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2.0版),明确提出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额,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或省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市、区两级按国家或省实到资金的1:1配套支持,给予国家级不超过1亿元、省级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院士工作站奖励最高100万元;省产研院联合创新中心奖励最高20万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最高10万元。 2023-11-08 14:07:10
我们公司在常州已经注册运营3年了,2022年研发费较上年增加超过100万,我们关注到市科技局公示的《2023年创新发展专项(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资金拟支持名单》,我们公司并未在名单内,能否解释下原因?是否需要提前进行申报? 2023-11-08 14:07:31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政策具体支持条件有两项: 1.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当年度和上年度均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长100万元(含)以上。 本政策实行免申报直接兑现方式,无需企业提前申报。目前,2023年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政策兑现工作已经开始,我局根据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请市税务局匹配2021年、2022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数据,梳理出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于8月28日至9月1日将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 贵公司如果不在名单之列,可从两个方面查找下原因。一是截至2022年12月,贵公司是否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二是贵公司是否在2021、2022年度都自主申报并享受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023-11-08 14:12:08
我们是一家新注册的企业,有研发活动和研发投入,但目前还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企,对照研发费奖励政策是不符合条件的。请问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哪些条件? 2023-11-08 14:12:26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产品和服务。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023-11-08 14:18:52
我公司今年第一次发生研发费用,我们想问一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2023-11-08 14:19:15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2023-11-08 14:25:43
我们企业开展实施了一些研发项目,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于研发活动是如何界定的,我们可以根据哪些要点来判断开展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 2023-11-08 14:26:26
根据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可根据以下3个要点进行自行判断: 1.有明确创新目标。如获得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等。可通过问题予以明确。例如,该活动是否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结构或关系?是否在一定范围要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研发成果是否不可预期?如果回答为“是”,则说明该活动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 2.有系统组织形式。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围绕具体目标,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经过立项、实施、结题的组织过程。 3.研发结果不确定。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必须经过反复不断的试验、测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可能。 2023-11-08 14:32:06
国家税技减免税政策中,企业的研发投入中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哪些? 2023-11-08 14:32:45
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财税〔2015〕119号文采取正列举形式,对上述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具体费用进行了明确。比如: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需要说明的是,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人员人工费用,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列入其他相关费用,并采取限额扣除的方式。 2023-11-08 14:38:30
企业委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2023-11-08 14:38:46
委托研发是指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基于企业研发需求而开展的研发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所有权。如果研发成果所有权仅属于受托方,委托方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个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请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其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根据财税〔2018〕64号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要注意,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委托研发项目应签订合同,委托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其中,根据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2023-11-08 14:45:12
我们关注到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新文件,明确7月份预缴申报时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相比以前规定,这个新公告有什么变化? 2023-11-08 14:45:45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等规定,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在上述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允许其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023-11-08 14:51:10
请问税务部门和企业对研发项目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2023-11-08 14:51:23
财税〔2015〕119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2023-11-08 14:57:39
好的,因为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了。今天的在线访谈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感谢嘉宾们的精彩回答,再见! 2023-11-08 14:58:10
13/13条,1/1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