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下午好,感谢大家关注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访谈的主题是:“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推动根治欠薪工作再上新台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策解读,访谈邀请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曹佳中,常州市人社局局长陈志良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大家踊跃参与。领导们,和网友们打个招呼吧。 2020-04-24 13:31:52 |
曹佳中: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做客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大家进行线上交流,也欢迎大家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20-04-24 13:32:59 |
陈志良: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2020-04-24 13:33:15 |
主持人: 好的,今天的在线交流时间约一个小时,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下面开始提问。 2020-04-24 13:33:31 |
网友_我是冬冬: 为什么会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何背景吗? 2020-04-24 13:34:40 |
曹佳中: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广大的农民工活跃在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经成为常州市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我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我市经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凝聚着他们辛勤劳动的汗水,有他们的巨大奉献。 2020-04-24 13:37:50 |
曹佳中: 党中央、国务院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劳动报酬权益,历来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去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李克强总理要求抓紧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围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聚焦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领域的突出问题,去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通过了《条例(草案)》。 2020-04-24 13:39:45 |
曹佳中: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高度重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期盼和呼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我们相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条例》的法律武器,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根治欠薪工作一定会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 2020-04-24 13:41:34 |
网友_喜爱常州: 这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何时生效啊? 2020-04-24 13:42:10 |
曹佳中: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04-24 13:43:14 |
网友_青枫公园: 这个农民工是不是指的是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我在企业上班的,算不算农民工? 2020-04-24 13:44:13 |
陈志良: 你好,农民工的概念不仅局限于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2020-04-24 13:45:02 |
陈志良: 所以农民工的概念不仅指建筑工地上的,只要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包括企业上班的,都属于农民工。 2020-04-24 13:46:14 |
网友_小贝壳: 《条例》规定了农民工有何权利和义务? 2020-04-24 13:46:39 |
陈志良: 《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2020-04-24 13:48:18 |
网友_嬷嬷: 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0-04-24 13:48:32 |
陈志良: 《条例》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0-04-24 13:51:24 |
陈志良: 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2020-04-24 13:53:27 |
网友_天天好心情: 《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何约束吗? 2020-04-24 13:54:52 |
陈志良: 《条例》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020-04-24 13:58:09 |
网友_庆总: 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监管部门非常重要,《条例》对监管部门有何规范? 2020-04-24 13:58:12 |
曹佳中: 《条例》坚持“刀刃向内”,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04-24 14:02:22 |
网友_蓝色星空: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有哪些规定? 2020-04-24 14:02:46 |
陈志良: 《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020-04-24 14:03:50 |
网友_沉默是金: 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我比较关心《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举措? 2020-04-24 14:04:52 |
陈志良: 《条例》设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定:一是专用账户制度。《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2020-04-24 14:06:39 |
陈志良: 二是《条例》明确了总包代发,《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2020-04-24 14:08:22 |
网友_蜜桃: 以前在新闻上看到报道某地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但是这些农民工常常因为证据不足维权困难,如果发生这个问题的时候,这个《条例》可以怎么样帮助他们? 2020-04-24 14:09:05 |
陈志良: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提得挺好,也很现实。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权困难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条例》规定,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一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2020-04-24 14:11:23 |
陈志良: 第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还对书面支付台账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一规定也有利于解决您所提出的产生工资支付争议之后难以取证的问题。 2020-04-24 14:14:22 |
陈志良: 第三,《条例》还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2020-04-24 14:15:39 |
网友_xuyu777: 要是我们农民工被拖欠了工资,去哪维权呢? 2020-04-24 14:16:17 |
陈志良: 《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我市也有统一的举报投诉受理电话,电话为12333转5号键。 2020-04-24 14:18:25 |
网友_红茶: 我是某建筑企业的负责人,其实我也有苦衷,因为我们给农民工发工资,本身的资金来源也是一个问题,我的上层发包方企业,他们是按照工程的节点发放工程款的,而不是按月发放的,这个时间差就导致施工企业给农民工发工资存在很多困难。所以,这个《条例》能否解决这个问题? 2020-04-24 14:19:10 |
陈志良: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确实,工程建设领域里源头问题,如果说到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是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条例》作了相应的规定,突出了两点:一是要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这个担保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这个保障制度可以用保函以及商业保险等方式实现。对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条例》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否则要追究相关责任。 2020-04-24 14:22:41 |
陈志良: 二是实践中,工程款(含人工费)是按照节点拨付,通常有四个节点。这四个节点与每月发放工资在频率上可能不同步,这是实践中存在的事情。为此,《条例》作了规定,工程款可以按照节点拨付,但是其中的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来拨付。这样的话,有助于实现按月发放工资,明确地解决不同频的问题。这两项制度的设计,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起到关键性作用。 2020-04-24 14:25:17 |
网友_雪莲花: 你好,请问今天提及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具体由谁负责? 2020-04-24 14:25:35 |
曹佳中: 我市成立了市人社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等多个部门在内的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各地区和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各辖市区也相应成立了区一级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020-04-24 14:28:19 |
主持人: 好了,时间差不多了,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了。今天的在线访谈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大力支持,也感谢领导们的精彩回答,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再见! 2020-04-24 14:2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