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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超大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国家政策调整情况,我市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拟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于2024年11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邮寄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处,邮编:213022;

2.传真:0519-85681627;

3.电子邮箱:zqyjfk@163.com。

1.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附件1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国家政策调整情况,我市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决定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现予以公布: 

一、《常州市城镇防洪实施办法》(常政发〔2002〕110号)

二、《常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119号)

三、《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常政规〔2011〕5号)

四、《常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2〕5号)

五、《常州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5号)

六、《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3〕10号)

七、《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常政规〔2014〕6号)

八、《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常政规〔2020〕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按照国家、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国家政策调整情况,我市组织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拟制定公布《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二、起草过程

此次清理范围为市政府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79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复核、确认,拟废止《常州市城镇防洪实施办法》《常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1.废止《常州市城镇防洪实施办法》(常政发〔2002〕110号)。该文件内容在《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已有规定。

2.废止《常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119号)。该文件内容在《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已有规定。

3.废止《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常政规〔2011〕5号)。202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省级统筹,相关失业保险政策由省统一制定。

4.废止《常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2〕5号)。我市已停止保障性住房社会化收储工作。

5.废止《常州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5号)。该文件制定时间久远,且所依据法律法规均已修改。

6.废止《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3〕10号)。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3年12月已出台新的《常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7.废止《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常政规〔2014〕6号)。本规定征地补偿部分的上位法依据已废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部分已出台新的文件《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

8.废止《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常政规〔2020〕4号)。该文件内容在《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已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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