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调整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72/2026-0004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公益事业
文件编号:常民发〔2026〕3号
产生日期:2026-06-11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6-06-17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保障好特困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现调整我市相关保障标准,其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2026年1月至6月的差额部分按规定予以补发。相关保障标准如下:
关于调整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

常民发〔2026〕3号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分)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医保分局,市德安医院、福利院、儿童福利院:

为进一步保障好特困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现调整我市相关保障标准,其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2026年1月至6月的差额部分按规定予以补发。相关保障标准如下: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985元。取消“对分散供养并符合条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市特困人员实行差额发放”的规定,不再区分是否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取消原差额发放。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2026年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10元/人/月)的1.3倍发放,即每人每月1443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确定,其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长期护理保险评估为重度/中度失能的)按照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分别为每人每月375元、200元。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在政府举办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900元。

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20元。

3.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

4.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10元。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已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对差额部分补差发放,不重复享受。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民事〔2023〕5号)有关规定执行。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2026年1月1日起,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城乡均按140元/人/月发放,其中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常州经开区低保内的重度残疾人按210元/人/月发放。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衔接。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衔接,可通过机构养老、居家上门、社区日间照料、残疾人托养、长期护理保险等,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二)加强动态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管理的通知》(常民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常态化开展救助对象“线上、线下”复核工作,确保救助政策规范执行。

(三)加强资金保障。特困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等保障资金,包括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费用均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特困人员,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同时,按新的保障标准做好相关资金拨付和补发工作。

常州市民政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