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26-00057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住建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住建〔2026〕60号
产生日期:2026-05-22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26-05-22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的通知

常住建〔2026〕60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省厅公告〔2025〕第12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措施项目费中,在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报价中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足额计取;招标人(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次考评目标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方法。

二、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有质量创建目标的,应在招标清单中列出按质论价清单并在最高投标限价中按创建目标计列按质论价措施项目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未达到创建目标或超出创建目标的费用调整计算方法。

三、招标清单中应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清单并在最高投标限价中足额计取危大工程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未作列项或列项特征描述不符时,按工程量清单缺陷处理;按项计算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涉及到危大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

四、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物价变化时的可调因子、风险幅度、调价周期、价格信息来源、可调因子数量或费用的计算规则以及超过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差价调整只计取增值税。

五、《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和省2014年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等专业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的通知》(常建〔2014〕279号)、《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常建〔2016〕94号)、《关于明确〈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试行)〉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执行中有关费用规定的通知》(常建〔2017〕133号)、《关于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的通知》(常建〔2019〕1号)、《关于规范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计价办法的通知》(常住建〔2023〕20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及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省厅公告〔2025〕第12号)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 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