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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问题的处理意见 常医保待遇〔2023〕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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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2023年6月1日起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政策按照《条例》规定执行,即: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二十五年、女性满二十年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其中,视同缴费年限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政策出台,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2023年6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在2023年6月1日后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认手续时,按照有利于参保人员的原则,可选择适用我市原有最低缴费年限政策规定或《条例》相应规定。 三、对2023年6月1日前已按照规定享受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适用我市原有最低缴费年限政策规定。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