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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常州市主城区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通知 常发改〔2023〕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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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发改委(局、经发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停车办,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停车收费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常州市主城区(不含金坛区)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长 1. 机动车进入医院配套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间延长至60分钟(含);机动车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体育场馆配套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间延长至120分钟(含)。 2. 医院配套停车设施、交通违法(事故)停车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停车设施现行免费停放时间超过上述公布的免费时间的,仍按现行免费时间执行。 3. 各类停车设施的停放服务计费时间,从免费停放时间结束后开始计算。 4. 被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处置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不得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经告知逾期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由车主承担。 二、调整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1. 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医院配套停车设施(附件1)、交通违法(事故)停车设施(附件2),以及其他公共停车设施(附件3)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 上述各类停车设施现行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低于本次公布收费标准的,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实行更加优惠的收费标准。 三、相关工作要求 1. 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设施出入口处或者交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常州市停车收费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参考样式按照《关于调整常州市主城区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长和部分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通知》(常发改〔2023〕224号)相关规定执行。 2. 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及时做好停车设施电子计费系统的调整工作,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3. 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据实收取停车费用,不得利用反向抹零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医院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 交通违法(事故)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 其他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医院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 1. 中/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一倍计收。 2. 机动车停放超过免费时长后,按表格中的计费周期进行滚动计费,不足一个计费周期的,按一个计费周期计算。 3. 连续停放是指机动车进入上述停车设施的计费时间开始,24小时内连续停放的最高收费;超过24小时后,重新开始进行计费并累计计费,免费时长不重复。 4. 探视住院病人车辆同一车号24小时内多次停放的,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收费优惠措施,其中,一、二类区收取汽车停放服务费最高为15元,三类区收取汽车停放服务费最高为10元。
附件2
交通违法(事故)停车设施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 1. 机动车停放超过免费时长后,按表格中的计费周期进行滚动计费,不足一个计费周期的,按一个计费周期计算。 2. 表格中的“天”指连续停放24小时。实行计次收费的,每12小时为一次,不满12小时按12小时计算。 3. 连续停放是指机动车进入上述停车设施的计费时间开始,24小时内连续停放的最高收费;超过24小时后,重新开始进行计费并累计计费,免费时长不重复。
附件3
其他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 1. 其他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中,除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医院配套停车设施、交通违法(事故)车辆停车设施以及景区、公园配套停车设施以外的公共停车设施。 2. 中/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一倍计收。 3. 连续停放是指机动车进入上述停车设施的计费时间开始,24小时内连续停放的最高收费;超过24小时后,重新开始进行计费并累计计费,免费时长不重复。 4. 实行计时收费的,按照表格中的计费周期进行计费,不足一个计费周期的,按一个计费周期计算。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连续停放时间不超过12小时,连续停放时间每超过12小时的,增加一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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