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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常金监发〔20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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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常州经开区科技金融局: 现将《常州市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3.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4.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 5.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苏经信担保〔2012〕449号) 6.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苏经信担保〔2012〕450号) 二、监管内容 1.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领(换)证等。 2. 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经营行为。 三、监管权限 1.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外省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由各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 2. 融资担保公司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报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 3. 涉及融资担保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重大股权变更、增资等事项,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确保变更后符合监管相关规定,并将检查结果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监管措施 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具体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 1. 非现场监管。利用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担保公司业务、财务等数据的收集、核对和统计分析,对主要风险指标进行持续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和担保公司经营情况,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分为常规性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常规性现场检查是根据融资担保行业日常监管的要求定期开展的监督检查,可以事先告知担保公司需要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专项现场检查是针对担保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开展的临时性、突击性的专门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被查机构。必要时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评级机构、行业协会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检查。 3. 年度审查。每年组织融资担保公司年度审查工作。 4. 其他监管方式。 五、违规行为处置 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实行记分制度,具体参照融资担保监管记分表。 单次扣1-2分的违规行为,由各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出口头或书面警告。 单次扣3-9分的违规行为,由各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担保公司书面报告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单次扣10-14分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当年扣分累计20分以上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进行必要的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报告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单次扣15-19分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当年扣分累计25分以上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担保公司违法违规和风险情况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通报,经营风险较大的可以提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暂停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待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整改并消除影响,给予恢复正常营业。 单次扣20分以上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当年扣分累计30分以上,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望、或拒不整改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资质。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提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处置的事项由各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初步核查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融资担保公司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监管部门申请予以纠正,或按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融资担保监管记分表
担保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附件2
融资担保、再担保法人机构设立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设立条件 1. 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融资再担保”字样。 2.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4. 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5. 有熟悉与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6.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7.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8. 符合全省融资担保、再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9.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二、出资人条件 1. 企业法人股东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且上年度盈利。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实施本项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其子公司的投资余额不计算在内。 (4)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 自然人股东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3)出资比例10%以上的发起人应有2年以上的实业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证明。 3.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组建工作要点 1. 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 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 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 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人进行财务状况审计。 5. 召开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6.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7. 出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8. 市、县(市)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融资担保、再担保行业布局的统筹规划,对担保公司设立申报、筹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申请材料 1. 封面; 2. 目录; 3. 县(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推荐意见; 4. 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全体股东承诺书; 5. 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6.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至少包括:公司筹建和各项决议情况、出资人关联情况、资金来源合法性、章程草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合规性;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 验资报告(原件),含银行询证函和进账单,其中法人股东出资应从本单位账户转账; 9.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0. 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近2年经营状况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第一大股东或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须提供近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报告内容完整,含会计报表附注;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个人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证明(个人财产清单、权利证明(书)、实际控制或参股的公司持股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11. 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和身份证明; 12.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和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13. 出资人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14.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业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15.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6. 公司章程草案,业务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管理制度; 17.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须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18. 其他材料。
附件3
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受理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受理条件 1. 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 减资后的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满足融资担保、再担保法人机构设立和出资人条件,《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有关规定。 3. 已与银行合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需经所有合作银行同意。 4. 申请前已在所在地市级(含)以上报纸公告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5.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请材料 1. 封面; 2. 目录; 3. 县(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推荐意见; 4.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5. 减资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成立时间、公司住所、注册资本、开展担保(再担保)业务情况,公司减资原因和必要性,减资前后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公司减资所做的前期工作、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再担保情况说明、减资取得所有合作银行的同意情况说明和后续涉及减资的有关工作计划和有关承诺等事项; 6. 验资报告(原件)。含银行询证函和进账单; 7. 股东(大)会决议,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应出具相关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及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材料; 8. 截至股东(大)会做出减资事项决议之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近6个月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在保业务明细表、近6个月资金使用汇总表(所有账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余额200万以上的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9. 减资公告(所在地市级(含)以上报纸公告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10. 合作银行同意减少注册资本的意见书; 11.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 12. 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附注)和有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原件,财务报表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编制; 13. 其他材料。
附件4
备案事项、备案材料及备案程序
一、备案事项 (一)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变更 1. 变更机构名称 2.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3. 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备案材料 (一)《融资担保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5日内,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的变更申请进行相应登记、变更;30日内邮寄送达江苏省信用担保协会(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21号江苏科技金融大厦13层,张秋燕,025-83300563),并同时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外,还需告知拟设地设区市监管部门。
附件5
领(换)证事项、材料及程序
一、领(换)证事项 (一)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变更名称 (三)变更地址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担保业务范围 二、领(换)证材料 (一)《申领(换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许可证旧证原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领(换)证程序 领(换)证程序按备案程序操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领(换)证材料后30日内,为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发放(换发)经营许可证。对融资担保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重大股权变更、增资等事项,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到备案材料后10日内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主要核查《融资担保机构备案登记表》信息真实性、股权转让手续完备性、银行对账单及业务档案,重点了解其资金到账、使用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等,准确掌握合规经营状况,确保变更后符合监管相关规定,检查结果于现场检查后5日内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担保机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换证和监管记分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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