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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常医保价格〔2024〕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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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局,经开区医保分局、社会事业局,市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类、三类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应的项目价格,并做好收费数据库维护工作。
(二)根据《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常价医〔2018〕44号),结合全市基层医疗机构项目开展情况,一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附件2执行。 (三)各辖市(区)医保、卫健部门应密切关注医疗机构价格调整执行情况,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等工作。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8号)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