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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常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的通知 常住建〔2026〕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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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工作,切实指导参建单位提前管控、事前预防,从源头提升消防施工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消防验收质效,现结合日常消防验收工作发现的共性、突出问题,梳理形成我市消防验收常见问题(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并予以公布。请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认真参照,严格消防规范标准,落实消防主体责任,预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推动提升建筑消防本质安全水平。 本通知引用以下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以下简称《防火通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以下简称《消水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以下简称《火报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烟规》)等。 一、建筑专业常见问题 1.新建、改建民用建筑与既有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足 《建规》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2.消防车道不符合设计要求 《建规》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防火通规》3.4.5-6: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符合设计要求 《防火通规》3.4.7: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建规》7.2.2-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4.歌舞娱乐场所的厅、室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 《建规》5.4.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首层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未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防火通规》4.1.8-3: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4.1.8条文说明:“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要求相应房间的疏散门可以经疏散走道直接到达疏散楼梯间的楼层入口或直通室外的门口,不需要经过其他场所或区域。 6.丙类厂房内的中间仓库和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辅助用房未设独立安全出口 《建规》3.3.6-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防火通规》4.2.2: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7.厨房区域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 《建规》6.2.3: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1.3.4.24解答:厨房有明火的加工区、产生较多油烟的热(电)加工区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对于使用电气加工食品且无油烟排放需求的快餐、咖啡等小型餐饮设施的烹饪或热加工部位,可以不与相邻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8.疏散走道两侧轻质隔墙、玻璃隔墙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设计要求 《建规》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相应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防火通规》6.4.9: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1.3.4.2解答:《建规》中对疏散走道两侧门窗的耐火极限没有明确规定。当疏散走道两侧采用玻璃隔断或窗户时(包括全部和局部),玻璃隔断或窗户(包括同一墙面上的普通门的面积)的面积对应走道房间墙面投影面积大于50%时,应满足耐火极限1.0h的要求。 9.暗装消火栓箱破坏原隔墙耐火性能时背面未做耐火防护措施 《消水规》12.3.10-2:室内消火栓箱的安装应平正、牢固,暗装的消火栓箱不应破坏隔墙的耐火性能。 10.防火门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2014)5.3.10-5:门扇与下框或地面的活动间隙不应大于9mm。 11.防火窗选型不符合设计要求 《防火窗》(GB16809-2024)4.2.4:按耐火性能分类与代号。防火窗按其耐火性能分类与耐火等级代号按表5的规定。 示例1:防火窗的型号为MFC/N-0909-D-A1.5,表示木质防火窗,规格型号为0909(即洞口标志宽度900mm,标志高度900mm),使用功能为固定式,使用场所为建筑内窗,耐火等级为A1.5级(甲级,耐火隔热性不小于90min,且耐火完整性不小于90min)。 12.水井、电井层间防火分隔和管道、桥架穿越处防火封堵不符合设计要求 《防火通规》6.3.3: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6.3.4: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6.3.5: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13.建筑外部装修、广告牌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防火通规》6.5.8: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 14.安全出口、消防电梯前室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 《防火通规》6.5.3: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1.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2.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3.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3.0.7:当使用多层装修材料时,各层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复合型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进行整体检测确定。 15.疏散门、疏散走道净宽不符合设计要求 《防火通规》7.1.4: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3.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建规》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5.5.19: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5.30: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16.室外疏散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设置了除疏散门外的其他开口 《防火通规》7.1.11: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3.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开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17.室内疏散楼梯间设置了烧水间或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 《防火通规》7.1.8-1: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18.疏散出口的净高度不足2.1m 《防火通规》7.1.5: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 19.消防电梯前室因装饰装修导致短边净宽尺寸不足 《防火通规》2.2.8-2:消防电梯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20.消防救援口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 《防火通规》2.2.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21.双扇防火门顺序器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未能顺序关闭,常闭单扇防火门、可开启防火窗未能自动关闭或关闭后无烟密闭性能 《防火通规》6.4.1: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22.地下车库车辆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未按两步降落方式设置 《火报规》4.6.3条文说明: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主要用于防烟、人员疏散和防火分隔,因此需要两步降落方式。地下车库车辆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也应按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设置。 23.设置门禁装置的疏散出口门,内部未设置手动直接开启装置 《防火通规》7.1.7:疏散出口门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除住宅的户门可不受限制外,建筑中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门内一侧的显著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二、给排水专业常见问题 1.现场未按设计要求设置两路市政消防供水 《消水规》4.2.2: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要求:1.市政给水厂应至少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2.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3.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2.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的倒流防止器前未安装1个室外消火栓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3.0.4-2: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3.一组消防泵设置了一条吸水总管分别从两格消防水池吸水,吸水总管上未设置分隔阀门 《消水规》5.1.13-1: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消防水池的出水管现场安装高度高于设计高度,导致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满足设计要求 《消水规》4.3.9-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5.喷淋喷头被涂料污染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5.2.2:喷头安装时,不应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隐蔽式喷头的装饰盖板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6.装修导致消火栓箱门开启角度不足120度 《消水规》12.3.10-4: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120度。 7.消防水泵接合器未设铭牌、铭牌参数与实际不符 《消水规》5.4.9: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8.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消水规》7.4.12: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2.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0m计算。 三、暖通专业常见问题 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未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烟规》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2.楼梯间、前室、房间、走道等区域的高位可开启外窗未设手动开启装置 《烟规》3.2.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4.3.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3.常闭排烟阀、活动挡烟垂壁未设置现场手动开启装置 《烟规》5.2.3: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5.2.5: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4.风管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处未设置70℃防火阀 《建规》9.3.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1.穿越防火分区处;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5.排烟口与安全出口水平距离小于1.5m 《烟规》4.4.12-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排烟口风速不满足设计要求 《烟规》8.2.6:机械排烟系统的性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启任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口,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2.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应测试补风口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7.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未自动启动;排烟防火阀关闭后,未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烟规》5.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8.变电所气体灭火防护区未设置事故后通风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6.0.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9.联动测试时,气体灭火控制器未发出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电动防火阀的联动控制信号 《火报规》4.4.2: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3.联动控制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四、电气专业常见问题 1. 采用自备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时,柴油发电机无法实现自动切换功能 《建规》10.1.4: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2.消防动力、火灾报警主机线路设置过负荷保护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7.6.3:对于突发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 《火报规》1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3.格栅吊顶场所感烟探测器设置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火报规》6.2.18:感烟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2.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3.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4.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 4.消防联动控制模块设置在配电箱(柜)、控制箱(柜)内 《火报规》6.8.2: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地面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建规》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消防配电线路明敷采用金属管没有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建规》10.1.10: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7.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未设置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2.11: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8.改造类小型商铺应急照明配电箱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在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7.15-1:为疏散照明供电的双电源自动转换箱、配电箱和EPS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9.双电源转换装置设置不规范 《防火通规》10.1.6: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12.0.10: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11.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改造区域联动测试时,非改造区域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未启动 《火报规》4.9.2: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12.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改造区域联动测试时,非改造区域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未启动 《火报规》4.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4.8.8: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13.联动测试时,消防电梯未迫降至首层或迫降至首层后消防电梯无法使用,电梯轿厢内部专用消防对讲电话无法通话 《火报规》4.7.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的功能。 《防火通规》2.2.10: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6.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注:本通知在参照执行过程中,最终以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为准。如对本通知有疑义或建议,请及时向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处反映,以便今后完善提升。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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