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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第二批等批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工作的通知 常医保招采〔2022〕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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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1〕1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三、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现场考核工作,现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市参与第二、三、四批第一期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 二、时间安排 根据工作部署,11月启动结余留用考核工作。 三、组织形式 考核工作由市医保局的价格招采、医药管理、基金监管、经办服务等部门牵头负责,市属医疗机构由市医保组成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各辖市、区医疗机构由属地医保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市局对各辖市、区所属部分医疗机构复核(具体考核时间由医保部门通知相关医疗机构)。 四、考核内容 根据省《实施意见》,市医保局统一制定考核表格,各地按照表格内容现场考核医疗机构集采政策执行情况、核对医疗机构提供的考核数据,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医保局。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结余留用现场考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考核,提供准确可靠数据。 (二)严格落实整改。各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分析在落实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对照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及时整改。 (三)严守工作纪律。考核组工作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十项规定精神,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 附件: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表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表 被考核单位名称 考核时间
说明:1. 考核期分别为:国采第二批(2020-04-27~2021-04-26)、国采第三批(2020-11-01~2021-10-31)、国采第四批(2021-04-27~2022-06-30) 2. 药品支出金额及实际药品采购总金额,暂不包含中药饮片、配方颗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 品、计划生育药品及医疗机构制剂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 采购量统一按片、粒、支等最小包装 4. “30天回款金额(元)”一栏报该批集采药品在一个完整采购周期的回款金额,“采购金额(元)”一栏报该批集采药品在一个完整采购周期的采购金额。30天回款金额、采购金额、药品支出金额、药品实际采购金额和平台采购金额分别填在“合计”一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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