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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我市市区2026年度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通知 常住建〔2026〕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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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精准兜牢民生安居底线,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优化住房保障准入结构,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3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6年度本市市区户籍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准入条件明确如下。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3)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包括存款、股票、理财产品等,下同)不高于7.78万元; (4)成员中无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且成员名下无非住宅类房屋; (5)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者仅有一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在12万元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者二手车销售发票金额为准)。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240元(含)以下; (3)1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15.55万元,2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23.33万元,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31.11万元; (4)成员中无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且成员名下无非住宅类房屋; (5)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者仅有一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在12万元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者二手车销售发票金额为准)。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5185元(含)以下; (3)1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23.33万元,2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31.11万元,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38.88万元; (4)成员中无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且成员名下无非住宅类房屋; (5)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者仅有一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在12万元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者二手车销售发票金额为准)。 4.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5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3)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5185元(含)以下; (4)1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31.11万元,2人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38.88万元,3人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46.66万元; (5)成员中无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且成员名下无非住宅类房屋; (6)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者仅有一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在12万元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者二手车销售发票金额为准); (7)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26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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