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门诊计划生育结算病种基本支付项目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3-00168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公益事业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社会保障 市人社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3〕229号
产生日期:2013-08-21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3-08-22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进一步明确部分门诊计划生育结算病种基本支付项目等有关事宜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门诊计划生育结算病种基本支付项目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3〕229号

     

各定点单位:

    为规范生育医疗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常州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常人社规〔2011〕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部分门诊计划生育结算病种基本支付项目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部分病种基本支付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1.检查项目:阴道分泌物检查,B超等辅助检查;

    2.治疗项目: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3.常用药物:止血药,抗生素;

    4.其他项目:节育环,其他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1.检查项目:阴道分泌物检查,B超等辅助检查;

    2.治疗项目: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3.常用药物:止血药,抗生素;

    4.其他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

    (三)妊娠不足3个月流产

    1.检查项目:阴道分泌物检查,B超等辅助检查;

    2.治疗项目:人工流产术、药物性引产处置术;

    3.常用药物:药流药品,止血药,抗生素;

    4.其他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特殊情形处理

    定点单位在实际施治过程中,因参保人员病情需要,超出前述基本支付项目的,应按照常人社规〔2011〕7号文件规定与参保人员结算相应费用。

    三、违规处理

    定点单位应按规定上传生育医疗费用,如出现上传基本支付项目不全、分解收费等情形的,医保经办机构将不予结算该人次的生育医疗费用。

    四、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