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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意见 常卫政法〔2019〕3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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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卫生健康局: 为强化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放管服”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机构审批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批机关 1.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辖市、区卫生健康局或审批事项已划转的行政审批局 二、审批权限 (一)下列医疗机构的审批,由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1.二级医疗机构; 2.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 3.疗养院; 4.急救中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类型医疗机构。 (二)下列医疗机构的审批,由辖市、区卫生健康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 1.一级医疗机构; 2.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 3.医疗美容医院、64张床位以下的眼科医院; 4.诊所、门诊部; 5.卫生院(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6.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7.急救站;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类型医疗机构。 中医诊所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由辖市、区卫生健康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1.规范医疗机构审批。各辖市、区根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实行医疗机构许可“二证合一”,取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开展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等许可工作。及时上报新举办医疗机构的情况,对于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审批的医疗机构,市级有权依法撤销许可。优化许可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加强审批和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进行执业校验。贯彻落实《常州市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系。 3.移交医疗机构管辖。市及辖市、区要做好各类医疗机构的梳理工作,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向相应审批机关移交已设立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登记、变更、校验等电子档案资料,并完成执业医师、护士的变更注册,同步落实好移交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