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 引 号:014109859/2026-00028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市农业农村局:本机关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2026-05-24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6-05-24
废止日期:2026-06-06
内容概述: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建立健全管护责任体系,保障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现将《常州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5日之前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联系电话:85682229, 电子邮箱:459613941@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常州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4日

常州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水平,根据《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苏农规〔2025〕4号)和《常州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全流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常农发〔2025〕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排设施、田间道路、机耕桥、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管理。

第三条 坚持“市级监管、县级主体、乡镇落实、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管护机制,严格落实各级责任,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护职责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完善管护机制,监督全市管护制度落实,指导日常管护工作开展,组织管护成效评价,统筹市级管护奖补资金安排等。

第五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区域管护制度和机制,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日常管护工作,组织资产登记和管护移交,开展管护人员技能培训等。

第六条 街镇承担项目工程管护主体责任,指导监督村落实管护职责。负责具体落实管护属地责任,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明确日常管理机构,落实资产登记和管护移交,指导村开展日常巡查、维护工作,协调解决工程维修问题,建立管护工作台账。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接收资产登记和管护移交,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履行对管护人员或委托管护承接方的管理责任。负责本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管护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受益主体承担经营范围内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义务,配合做好设施维护工作。

第三章 资产移交与管护主体

第九条 资产移交应明晰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后的资产权属,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一)在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街镇开展资产登记、管护移交及上图入库的准备工作,未明确管护主体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街镇日常管理机构(单位)应组织所有权人完成资产登记,编制资产交付清单,办理管护移交手续,并签订管护责任书或合同(协议),移交手续须包含项目区四至范围、耕地性质与数量、工程设施清单及定点定位图表等内容。  

第十条 管护主体应明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长效管护机制,保障各类设施持续发挥效用。

(一)由财政投资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原则上归属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划归村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资产管理职责,落实管护主体责任。 

(二)高标准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取得该权利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其经营范围内单独或主要受益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责任,并在土地流转协议中载明管护条款。 

(三)高标准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流转的,项目区内多主体受益的主要工程设施,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管护人员实施统一管护。 

(四)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备,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开展专业化维护。 

第四章 管护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灌排工程设施: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渡槽、倒虹吸畅通,灌溉站、排涝站、水闸、蓄水池、机电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灌溉保证率达到设计要求,排涝标准符合规定。

(二)田间道路工程: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总体完整,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

(三)机耕桥工程:桥面平整,无破损栏杆,限重标志明显,与机耕路连接平顺,能够满足农机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承载能力符合设计标准。

(四)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农田平整度符合农业机械化作业要求。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坡面防护、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试点工程保持总体完整且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生态沟、生态塘等设施运行正常。

(六)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用电符合安全规范。

(七)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管护主体、监督电话等信息标识清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

第十二条 管护主体应制定日常巡查计划,组织管护人员定期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并建立问题台账。

(一)日常巡查:非农忙季,每月不少于1次巡查,重点检查灌排设施、田间道路、机耕桥等主要设施运行状况。

(二)重点巡查:春耕备耕、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时段,适当增加频次,逐工程设施全覆盖,重点排查农机作业造成的设施损坏、灌排设施畅通等情况。

(三)专项巡查:遇暴雨、大风、高温、冰冻等极端气候时,应及时开展灾前、灾后专项巡查,采取必要防灾措施、排查灾害损毁情况。

第十三条 巡查中发现一般性问题,管护人员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逐级上报。对重大损毁或功能故障,管护主体应组织专业维修,必要时报请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调处置。对因质量缺陷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质保承诺,由项目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负责维修整改,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管护主体应当责成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市级奖补、县级主担、街镇补充、村级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管护经费投入机制:

(一)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安排高标准农田管护奖补资金,结合各地高标准农田保有规模、管护成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对管护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承担管护资金主要保障责任,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工程管护经费,将管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筹集、分担实际确定本级管护资金预算保障额度。

(三)鼓励街镇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工程设施管护,保障日常管护和工程维修需求。

(四)管护主体可通过在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使用费、高标准农田流转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或者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五)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支持开展工程质量及管护保险,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

第十五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支出:管护工具购置、物资材料采购;委托服务费用、管护保险费用;工程设施保养维修、设备更换费用;管护人员劳务报酬、培训费用;其他与管护直接相关的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全市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推动责任、资金、人员“三落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设立公开监督渠道,动态掌握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建立问题发现、反馈、整改的闭环处置机制,指导街镇及管护主体加强经常性检查,实行管护信息公示制度。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占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因人为因素损毁的,责任人须依法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对拒不履行修复、赔偿责任或恶意破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6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  日。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