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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常医保价格〔2023〕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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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项目价格管理。各医疗机构按照《通知》要求规范价格行为,合理制定新增项目试行价格,并按规定以正式文件将自主定价情况报隶属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同时做好价格公示等工作。 二、明确医保支付类别。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5号),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用期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丙”类管理。新增部分特殊医用材料医保支付范围见附件2。 三、加强价格项目监测。各级医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监测制度,跟踪项目执行情况,以季度为周期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31号)附件1、附件2、附件3 2. 新增部分特殊医用材料医保支付范围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新增部分特殊医用材料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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