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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常医保价格〔2023〕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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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推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断深入,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2〕72号)和《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常医保价格〔2023〕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专项考核实施意见。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改革导向,完善考核指标。围绕国家、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结合我市试点改革进展情况和医疗机构运行情况,科学设置、动态调整考核指标和权重,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创造条件。 (二)坚持奖惩结合,强化引导作用。加强考核结果与价格动态调整的挂钩应用,引导推动公立医疗机构优化运行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加强改革协同,更好发挥医疗服务价格试点改革在医卫综合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规范高效,确保公正客观。以信息化建设、数据化治理为主要方式,以定量指标为考核重点,建立全市统一的考核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信息的自动生成,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的统筹兼顾,保障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考核对象 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三、考核指标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落实改革任务、遵守价格政策、加强运行管理、优化收入结构和规范价格行为等5个方面,满分100分,具体分值详见《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表》(附件)。根据医价改革进度和医疗机构发展变化,市医保局对考核指标和权重进行动态调整、重新公布,并在后一年度执行。 四、组织实施 市医保局负责制定全市考核方案,组织开展考核,并对市本级公立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根据考核方案,负责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考核。 五、考核方法 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按年度进行。程序包括: (一)医疗机构自评。医疗机构对照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开展自评,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自评结果报至考核实施机构。 (二)医保部门考核。医保部门运用信息技术采集客观数据,结合现场核查情况,根据考核标准确定考核得分,经反馈医疗机构确认后,于每年2月底前形成考核结论。 (三)考核结果公布。医保部门于每年3月份向医疗机构通报考核结果,并按优秀(85分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次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六、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该医疗机构可参加下一周期全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时加分,并按周转金管理办法提高周转金及相关预付金比例。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该医疗机构在两年一周期的全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第一年不得调整价格动态调整方案中的调增项目价格(调降项目价格须同步执行),整改后次年考核合格的,可在第二年执行调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保部门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考核方案,会同卫健等部门成立考核工作专班,精心组织实施,发挥考核对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保障作用。 (二)确保考核质量。各级医保部门要认真落实考核工作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上传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确保考核数据的真实有效。 (三)严明工作纪律。考核人员应客观公正,严格执行考核规则,遵守考核纪律,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表 附件 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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