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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中心内机关档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档发[2008]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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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档发〔2008〕32 号 市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档案局 主题词:档案 管理 办法 常州市档案局 常州市行政中心内机关档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州市行政中心内各机关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更有效地为机关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州市行政中心内各机关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五条 机关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 第七条 机关必须建立档案工作,成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的档案人员。机关档案部门受办公室领导。 第十条 机关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均应归档。具体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须报市档案局审批同意),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机关档案部门应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市档案局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八条 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机关应将永久、长期及定期30年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满3年后,按计划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个别需要提前或延缓移交时间的单位,须报经市档案馆同意。 第二十条 机关保管的短期和定期10年及10年以下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本机关自行保管,到期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档案移交的范围和内容 各机关形成的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工作查考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重要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专业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数字档案等)及相关的图书资料和检索工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