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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国土资发[20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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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国土资源局,新北、武进分局,各有关矿山: 为贯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制度,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传发[2011]130号),对全省2011年度采矿权年检工作进行了部署,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统一规范年检材料 各地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及省厅有关文件,按要求规范开展采矿权年检工作,并按以下清单收集、提交年检材料: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国土资发[2004]64号附件规定格式一式三份); 2、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07]6号规定格式);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矿山监理本期监理报告及实测的1/1000以上比例尺采掘现状图(原件); 6、矿山储量年报及审查验收意见(原件); 7、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矿补费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结清证明(收款部门证明及发票复印件); 8、采矿权标识设立情况说明。 二、分级实施采矿权年检 各地应严格执行分极年检规定,不得越级年检。 1、各辖市局负责实施对本级发证矿山的年检,做好年检结论的确定、通报、备案、公告及相关处置工作,并于2012年3月1日前,按照规定格式以文件形式向市局报送《年检总结报告》及《年检总结统计表》,市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2、省、市发证矿山的采矿权年检由市局组织实施,年检材料由采矿权人于2012年3月1日前提交市局,各辖市局、分局无须签署检查情况和年检意见,但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协助并督促本地区相关矿山及时提交的年检材料。 附件: 1、《关于做好2011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传发[2011]130号)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样式 3、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 4、地热、矿泉水资源统计基础表 5、年检总结编写提纲 6、年检总结统计表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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