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同意注销常工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复函 常劳社培[2008]3号 |
|||||||||
常劳社培〔2008〕3号 常工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你所《关于撤销常工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劳培〔1994〕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函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常工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常工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予以注销,印章依法销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铜牌予以收回。 特此函复。 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共印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