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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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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
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出口 退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8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