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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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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复印转发 特急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 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一、自 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三、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外资企业 房产税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6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