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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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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税〔2009〕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高校食堂△ 公寓△ 税收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