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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通讯员(联络员)队伍的通知 常司办〔2009〕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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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文件 常司办〔2009〕11号 关于建立全市司法行政系统 新闻宣传工作通讯员(联络员)队伍的通知 各辖市(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反映司法行政工作动态,全面真实地展示司法行政工作的新举措、新经验和新成绩,树立司法行政工作良好的社会形象,推进争当排头兵工程的深入开展。按照《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2009年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及考核、奖励办法》(常司办〔2009〕1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通讯员(联络员)队伍,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讯员(联络员)条件 1、坚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熟悉本地区、本部门业务工作情况; 4、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5、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 二、通讯员职责 1、严格执行《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2009年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及考核、奖励办法》,认真撰稿,每月至少报送10篇新闻稿件。 2、根据市局新闻宣传工作要求,提供相关素材和新闻图片。 3、根据市局新闻宣传职能参与有关新闻采访、报道工作。 三、联络员职责 1、严格执行《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2009年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及考核、奖励办法》,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总结工作 2、每月按时上报本地区、本部门新闻宣传报道计划、媒体录用情况统计表。 3、及时提供本地区、本部门新闻宣传线索和素材。 4、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协调,加大宣传力度。 5、配合市局新闻宣传职能部门做好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6、对系统内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反馈意见和要求。 7、参加有关会议或调研活动。 8、完成市局新闻宣传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有关要求 1、通讯员、联络员可兼职。 ⑴通讯员各辖市(区)局机关1人;市局各科(室、处)1人;市直属律师事务所10人(由律协推荐);市公证处1人(由市局公管处推荐); ⑵联络员各辖市(区)局1人,市局各科(室、处)的联络员原则上由通讯员兼任。 2、报送方式、时间: 所推荐通讯员(联络员)填写《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通讯员(联络员)推荐表》(一式两份),于四月十日前报市局法宣处。 联系人:时怡,电话:85681629,电子信箱:czsfxc@163.com 附件:《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通讯员(联络员)推荐表》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通讯员(联络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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