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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的通知 常医保待遇〔2021〕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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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残联,常州经开区医保分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 为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试点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71号)等要求,现就明确我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循序推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循序渐进,合理确定长护险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 (二)需求导向,提升服务。兼顾专业服务与亲情照护需求,引导护理机构提供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三)结果运用,科学引导。在不断完善护理服务项目的同时,探索推行护理服务处方,提升护理服务水平。 二、服务类型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或委托代理人,下同)可按规定选择以下服务类型:居家护理、入住养老机构护理、入住医疗机构住院护理。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服务类型,不得同时选择其他服务类型。如需变更服务类型的,应向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机构(简称受托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次日生效。 三、服务项目 长护险服务项目内容包括生活护理、医疗护理、护理辅具租赁补偿三类。 (一)生活护理:包括安全护理等21项内容(附件1),护理人员根据失能人员实际状态和需求提供相应服务。由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居家上门生活护理服务的,每次服务时间不低于2小时,长护险基金按不高于100元/次的标准支付,不超过每月支付限额。 (二)医疗护理:包括病情观察、管道护理、康复护理等内容,根据医疗护理服务形式的不同,分为家庭病床医疗护理和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护理两类。医疗护理项目的范围和收费标准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其中医疗机构住院护理包含与护理服务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三)护理辅具租赁补偿:包括长期护理必需且价格较高的护理辅具(附件2)。 四、服务管理 定点服务机构应规范服务护理行为,探索运用评估信息和评估结果,推行护理处方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精准有效的护理服务。 提供生活护理的定点服务机构应与参保人员签订护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价格、服务时间、服务频次等条款。其中提供居家上门生活护理的定点服务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基本情况、护理需求等为参保人员制定合理的护理服务计划,并根据参保人员状况及时调整。护理服务协议、护理服务计划须报备经办机构(含受托机构)后执行,未制定符合要求的服务计划或未按服务计划进行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定点服务机构(限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应按照诊疗服务规范要求开展医疗护理服务,不符合诊疗服务规范要求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护理服务。 提供护理辅具租赁的定点服务机构应与参保人员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协议须报备经办机构(含受托机构)后执行。 五、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费用,属于长护险服务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的,由长护险基金按规定按月支付;超出长护险服务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由个人承担。 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约定后,自费选择增加服务频次、延长服务时间,或超过长护险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的项目。 六、动态调整 长护险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参保人员需求、我市社会经济事业发展变化、长护险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七、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做好各类护理服务的业务指导,保障基金安全。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长期护理保险生活护理服务项目表 2.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辅具租赁项目表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长期护理保险生活护理服务项目表
备注:护理期间护理人员应提供安全护理,并根据护理对象的病情、意识、活动能力、生理机能、家庭环境等做好坠床、跌倒、烫伤、误吸、误食、错服药物等意外的防护,同时对护理对象或其家属进行安全方面的指导。必要时指导护理对象或其家属选择合适的安全保护用具,安全保护用具包括保护手套、保护带(腕带、腰带)、保护床栏、护理垫、保护座椅、保护衣等。
附件2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辅具适配租赁项目表
备注:参保人员同一时期已享受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辅器具购置(租赁)政府类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