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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常州市困难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公积金委〔202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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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 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常州市困难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困难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强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巩固职工解困脱困成果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还贷压力,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符合市民政部门、总工会有关低保、困难标准的家庭,给予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一定比例补贴的政策。 第三条 按照“先还后贴、年度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公积金中心每年二季度开展对困难家庭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数据比对、联合审核、结果公示等工作,一般于三季度统一发放贴息资金。 第四条 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经本市民政部门、总工会上年度认定符合常州市特困人员(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一般困难和刚性支出困难等标准; 2.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市发放,且贴息时贷款未处于逾期状态。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该笔贷款上年度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计算。符合特困人员(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的,贴息比例为100%;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一般困难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标准的,贴息比例为80%。 因贷款逾期偿还产生的复利和罚息不计入贴息范围。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同时符合不同类型低保、困难标准的,同一自然年度内贷款贴息额度按就高原则办理,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办理流程: 1.非申即享。借款人无需主动申请,由公积金中心通过与市民政部门、总工会的数据共享和比对,生成拟贴息对象名单。 2.联合审核。公积金中心会同民政部门、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对拟贴息对象作联合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公积金中心通知申请人。 3.社会公示。公积金中心将通过联合审核的拟贴息对象名单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积金中心网站公示十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公积金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核查处理。 4.发放资金。对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公积金中心将贴息资金划入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银行账户内。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在公积金中心年度业务成本中列支。 第九条 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当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一经查实,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贴息资格,其违法违规信息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由公积金中心报送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原《常州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暂行办法》(常公积金委〔201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