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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常发改〔2026〕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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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和《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防规〔2020〕1号)要求,现就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未办理过“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行政许可的项目。 二、各级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的部门应当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管理工作,按照苏防规〔2020〕1号文件规定严格评判易地建设条件,确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尽建”。受理的佐证材料或技术资料应完整、真实、有效,采用专家论证方式作为辅助判断方法的应规范、公正,并将资料、论证结论存入审批档案。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相关指标参数,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按《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32/T3377-2018)相关要求配建各类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修建比例、专业工程的折算系数,按苏防规〔2020〕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地块,防空地下室修建比例、战时功能等要求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二)以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作为评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掩蔽人数计算方式如下: 1. 住宅项目掩蔽人数按规划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上的居住人数确定。 2. 其他建筑物掩蔽人数按下表执行。
(三)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常州市城市人防工程规划(2021-2035)》要求,我市新建居住建筑防空地下室配建指标,按照《常州市居住建筑防空地下室配建指标》(详见附件)执行。 四、工业项目中的研发建筑不需履行人防建设义务。 五、重要目标所在区域,应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防护等级的人员掩蔽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贯彻执行〈江苏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住建〔2020〕37号)即行废止。
附件:常州市居住建筑防空地下室配建指标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居住建筑防空地下室配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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