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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人才孵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级别: 区级政策 发文字号: 常开委〔2022〕10号
发文单位: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2022-05-11 实行日期:2022-05-11 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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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人才孵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

科技人才孵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整合高新区人才、科技、资金、政策资源,加快投资、引进优质科技人才项目,积极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常州高新区新一轮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科技人才孵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科技人才基金”)通过强化资金、人才、产业紧密融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树立常州高新区科技人才创投品牌。

第三条  科技人才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模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规管理、保值增值”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  科技人才基金围绕全区产业发展战略,聚焦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重点投向智慧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核心零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及医疗器械、高端智能装备制造产业(以下简称“两特三新一智能”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第二章 运营主体

第五条  由常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高创”)、常州高新技术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双创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共同发起设立“常州高新区科技人才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科技人才基金的运营主体。

第六条  科技人才基金规模为5亿元,资金来源为:

(一)常高创出资3.38亿元,于5年内出资到位;

(二)双创中心出资1.6亿元,连续5年出资到位;

(三)科技人才基金管理人出资200万元,每年出资40万元,分年度等比例出资到位。

第七条  科技人才基金经营期限原则上暂定10年,其中投资期6年,退出期4年,投资期结束后不再进行对外投资,经营期限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可继续对外投资。涉及基金规模、经营期限变更、管理人选聘及考核等重大事项由区科技人才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决策。

第三章 投资策略

第八条  科技人才基金对外投资主要包括直接投资、合作子基金两种方式。

第九条  直接投资,指科技人才基金采用股权投资、可转股债权投资或组合方式,投资注册于常州高新区内的初创型科技人才项目,原则上用于直接投资的资金总额不高于科技人才基金总规模的30%。

(一)直接投资项目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参与被投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鼓励科技人才基金与其它机构联合投资;

(三)支持成立专项直投基金,进行优质拟IPO项目跟投。

第十条  合作子基金,指科技人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通过合作子基金投资、引进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人才项目,原则上用于设立合作子基金的资金总额不低于科技人才基金总规模的70%。

(一)争取市级引导基金共同设立合作子基金,科技人才基金与市级引导基金向合作子基金合计出资不超过该子基金出资总额的50%,特殊情况需经委员会决策同意;

(二)科技人才基金通过与合作子基金约定引进科技人才项目数量、投资于高新区的投资额度,来实现科技人才基金投资引进科技人才项目的目标;

(三)鼓励社会资本联合区内创新创业载体设立合作子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十一条  成立区科技人才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区分管领导任主任,区党政办、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经发局、财政局、科技局分管负责人及常高新金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金控”)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方向、战略,决策协调基金重大问题,不决策具体的投资项目和子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发局,由经发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科技人才基金的对外投资决策、退出决策等需提前报常金控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科技人才基金管理人决策,并将投资决策会议决议报送常金控备案。

第五章 基金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由常州高新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科技人才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投资决策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人才基金原则上按投资期不超过基金实缴资金总额1%的标准、退出期不超过基金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1%的标准每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具体管理费比例由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科技人才基金考核评价办法由常金控制定,对科技人才基金运行目标、运行规范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与管理费率相挂钩,并提交委员会审议,综合评价优秀的可对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委员会决策。

第十六条  科技人才基金管理人如出现因重大违规失去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资质、因重大管理过失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等情形时,委员会有权及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合作子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具有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资质,具有基金管理经历及良好业绩,且管理团队无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子基金应当注册在常州国家高新区内,优先注册于“龙城金谷”北区,主投领域明确,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九条  合作子基金资金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或监管),按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要求募集和备案,合作子基金单一规模一般不超过2亿元,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十条  合作子基金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合作子基金投资、引进常州高新区科技人才项目数原则上不低于5个,投资金额(含合作子基金作为主投机构带动其他机构的投资额、投资区外企业返投至常州高新区设立产业化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科技人才基金的出资额。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人才基金向合作子基金出资部分,由子基金单独开设账户管理或通过相关协议明确约定,确保完成常州高新区的投资额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合作子基金投资期结束时,如子基金未完成在常州高新区的约定投资额度,科技人才基金已向合作子基金出资部分,科技人才基金有权选择减资、转让退出或同股同权。减资、转让部分资金按投资本金余额及1年期LPR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二十四条  在完成约定的科技人才项目引进数量、投资额度目标的前提下,合作子基金管理人或其它出资人,有权在科技人才基金出资6年内一次性按照下述约定价格购买其出资形成的股权:

(一)前4年内退出价格为原始投资额以及按转让时1年期LPR、资金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的利息之和;

(二)第5、6年的退出价格为前述价格与按转让时5年期LPR计算的第5年起利息之和。

第二十五条  合作子基金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报常金控预审通过后,科技人才基金管理人有权决策选择部分或全部提前退出,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协调其他出资人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科技人才基金的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同期LPR计算的收益之和,因科技人才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子基金过会后,未在12个月内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三)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未在6个月之内完成首期出资的;

(四)科技人才基金出资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6个月的;

(五)投资方向严重偏离子基金设立的产业导向的;

(六)有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禁止从事的行为的。

第七章 投资退出

第二十六条  科技人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根据与被投资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约定,采用协议转让、并购、回购、上市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七条  科技人才基金设立的合作子基金,通过提前保值退出或到期清算方式退出。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科技人才基金应当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科技人才基金账户管理、资金拨付及清算、资产保管等日常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履行定期报告义务。

第二十九条  科技人才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科技人才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国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防范风险:

(一)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确保项目投资、子基金筛选、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严格规范;

(二)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遵纪守法;

(三)制定严格的资金管控审批制度,确保科技人才基金资金专款专用;

(四)建立投资协议法务审核制度;

(五)建立向委员会和常金控定期报告制度,每半年度、年度分别结束后的2个月和4个月内报告半年度和年度管理工作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常金控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常金控有权不定期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科技人才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外部审计;

(七)委派成员担任被投资企业董事、监事或投决会委员,或有权列席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投决会等;

(八)其他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常高创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科技人才孵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开委〔2019〕31号)自本办法正式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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