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规划〔2022〕960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
《“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函〔2022〕5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21日
附件:
1.“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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