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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帮助受本轮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及困难群众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级别: 市级政策 发文字号: 常政办发〔2022〕24号
发文单位: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2-03-24 实行日期:2022-03-23 截止日期: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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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扶持帮助受本轮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及困难群众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扶持帮助受本轮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及困难群众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帮助全社会渡过难关、稳定预期、恢复发展,有效降低此轮疫情带来的影响,切实推动经济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1.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适用范围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 免征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 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国有房屋(含场地)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3月-8月租金全免。我市在市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5.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
  7. 市级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文旅行业消费复苏、重点企业纾困和对A级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提质扩容项目扶持。鼓励各级文化产业园区减免园区内中小微文化企业房租。继续按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鼓励和支持星级酒店、A级景区、旅游民宿、旅行社、文娱企业等开展各种促销活动,顺延景区年票有效使用期限。(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
  8. 鼓励各辖市区对零售、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9. 因疫情影响开发建设进度的商品房项目,经综合研判后,其一次性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可适当降低。因疫情影响,未交付的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可顺延30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0. 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金额。单位申请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11.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2年3月13日后(含3月13日)有效期届满,疫情防控期间无法领取新证的,健康证明视为有效,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轮疫情解除后30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12. 本轮疫情期间,在物价指数未达到价格补贴启动条件的情况下,增发一次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户),发放对象为10类低收入群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和省出台同类的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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