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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新北区关于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扶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级别: 区级政策 发文字号: 常开委办〔2021〕55号
发文单位: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1-06-03 实行日期: 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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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扶持奖补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

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扶持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号)和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常州市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委退役军人组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充分激发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更多更好的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在我区落地生根,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本办法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培育、引进退役军人在新北区创业创新,扶持内容包括企业的开业补贴、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地方贡献奖励、项目招引奖励等。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扶持资金列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新北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业(机构),主要包括:退役军人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引进退役军人创业项目的创业载体、创业基地。

第五条  开业补贴、租金补贴、地方贡献奖励的扶持对象须为退役军人企业,即退役军人为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不含变更),且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第三章 奖补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开业补贴:

对于自文件发布之日后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合格后,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第七条  租金补贴:

对于入驻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载体等场所生产经营的企业,且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年度开票销售达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给予企业租金补贴2万元/年。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企业吸纳自文件发布之日后退役的新北籍退役军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依法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企业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地方贡献奖励:

对于年度入库税收达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年、10万元/年、15万元/年的贡献奖励。

企业在达到相应规模标准后,可在政策享受期内的任一年度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条  项目招引奖励:

对于创业基地、创业载体,引进5个以上(含5个)退役军人创业项目(退役军人须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不含变更,且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每个项目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年度开票销售达100万元以上,给予该创业基地、创业载体1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招引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批、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申报评审制,具体申报要求每年通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公布。

申报企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条件外,还应保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申报受理,组织对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核,负责对奖补对象的资格认定、拟定奖补资金的分配方案,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后,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奖补资金,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位。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者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七条  在资金拨付期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终止拨付剩余款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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