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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细则
政策级别: 市级政策 发文字号: 常政办发〔2021〕21号
发文单位: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1-03-19 实行日期:2021-03-19 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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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对象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条件

1.在常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当年度和上年度均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

3.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享受研发投入支持政策的企业应在受支持后的当年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具体制度要求另行发布),按规定采取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未建立相应制度的,取消继续享受政策资格。

三、支持标准

分档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最高10%的支持。其中:研发费用增长额在20(含)-200万元的部分,按10%;200(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8%;1000(含)-10000万元的部分,按6%;10000(含)-20000万元的部分,按4%;20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2%。以超额累进方式计算。

四、工作流程

1.该项政策首次享受采取免申报方式,之后享受需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接受核查。

2.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两个月内,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以及市税务局提供的当年度和上年度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市统计局提供的企业科技统计年报中有研发活动反映的企业清单,通过数据平台进行比对,综合研发准备金制度核查情况,确定当年度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www.changzhou.gov.cn)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核实。

3.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奖励方案,报市创新委备案。

4.市财政局根据最终奖励方案下达资金。

五、其他事项

1.本细则所指当年度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以2021年1月1日为起始时间。

2.企业获得的企业研发市级支持资金应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并按会计核算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切实加强使用管理。

3.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85681531


备注:该细则为《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政办发〔2021〕21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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