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查询解读查询政策兑现
政策原文 政策干货 经办单位  
市工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级别: 市级政策 发文字号: 常工信创新〔2020〕209号
发文单位: 市工信局
发文日期:2020-08-06 实行日期:2020-08-03 截止日期:
 
浏览次数:5342
各辖市、区工信(经发)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

       为规范和加强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4号令)和《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z2020{1号),我局对《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4年)》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4年)》同时废止。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14年修订)》,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4号令)和《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z20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

       第三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按计划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相关事项及截止日期根据市工信局当年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四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二)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高于8%的企业可适当放宽);

       (三)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当年的前两年度内,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市工信局在当年发出认定通知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属地工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1、2),包括:申请报告、评价数据表、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属地工信局(经发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市有关要求,向市工信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申请材料;

       (三)市工信局组织力量按照《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和进行评分。对核查和评分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示、发布和授牌。

       第六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子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

       第七条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视情况结合当年认定工作进行评价,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市工信局通知为准。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市各属地工信局(经发局)应按年度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汇总报市工信局。

       第十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后报相关部门录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信息;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三条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进行支持,同时鼓励各辖市区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常经信科技〔2014〕2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当年工作通知或参照《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1号)执行。

附件1

《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二)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企业在同领域中的市场排位,与国际、国内同领域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一)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四)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附件2:评价数据表及附件证明材料

一、 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行业

 

统计行业代码

 

主营业务

 

下属企业数量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报告年度

 

序号

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主营业务收入(≥10000万元)

万元

 

2

利润总额

万元

 

3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300万元)

万元

 

4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300万元)

万元

 

5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30人)

 

6

企业从业人员数

 

7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8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9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聘专家人月数

人月

 

10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10.1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11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2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3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13.1

其中:发明专利数

 

14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14.1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15

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数

 

16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17

省级研发平台数

 

18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19

获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数

 

20

获江苏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注:

1、报告年度为填报时间的上年度;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4754-2017)》,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若无可不提供)。

4、经审计过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单位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盖公章)。

6、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硕士和外部专家、专利信息、标准、研发平台、实验室、科技奖等方面的内容(详见当年申报通知)。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根据会计“利润总额”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

3、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格或专项审计报告等。

4、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格及仪器设备明细表等。

5、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的人员。证明材料: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单。

6、企业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7、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部、省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部、省专项津贴的专家数。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333工程”和“双创计划”等。拥有博士学位的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不再统计博士人数。证明材料:专家资格证书,企业年末在岗人员证明。

8、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证明材料:博士学位证书,其中国(境)外的博士学位证书还需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企业年末在岗人员证明。

9、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聘专家人月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证明材料:外聘专家人月数汇总表。

10、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格。

10.1、研发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数:指研发周期不少于36个月的研发项目数。证明材料:项目清单。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证明材料: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格。

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13、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号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

13.1、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证明材料:授权专利证书号清单。

14、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的件数。证明材料:受理专利证书号清单、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14.1、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作为第一申请人向境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按规定缴足申请费,符合进入初步审查阶段的件数。证明材料:受理专利证书号清单。

15、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的数量。证明材料:正式发布的相关标准文本主要页面复印件。

16、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证明材料: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7、省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江苏省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证明材料:省级行政有关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8、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或国际组织、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证认可的,仍在有效期的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数。证明材料:证书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19、获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设立并颁发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总数。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

20、获江苏省科技奖励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由江苏省政府设立并颁发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总数。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

附件3: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  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单位

权重

基本

要求

创新

投入

创新

经费

23

1.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万元

8

≥3

2.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5

≥3

创新

人才

15

3.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7

≥2

4.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4

≥2

5.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聘专家人月数

人月

4

≥10

创新

条件

技术

积累

14

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4

≥5

7.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2

≥1

8.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4

≥5

9. 研发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数占全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4

≥10

创新

平台

10

10.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5

≥300

11.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

3

≥1

12.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2

≥1

创新

绩效

技术

产出

9

13.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4

≥2

14.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2

≥1

15.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数

3

≥1

创新

效益

29

16.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2

≥20

17.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12

≥15

18.销售利润率

%

5

≥2

加分项

3

19.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3

分档

指标说明:

11.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数:企业获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每个加2分;获江苏省级研发平台数,每个加1分。

17.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当新产品销售利润≤0时,该项得分为0分;当新产品销售利润>0且利润总额≤0时,该项得分为6分;其他情况按照指标得分计算规则评分。

18.销售利润率:当利润总额≤0时,该项得分为0分;其他情况按照指标得分计算规则评分。

19.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数: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科技奖励,加2分;获江苏省科技奖励,每项加1分。

二、指标得分计算规则

分段线性插值算法示意图

1.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根据当年通知)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即指标得分等于上表中的权重;

2.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权重的60%;

3.指标数值为0时,指标得分为0;

4.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5.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三、行业系数

行业

研发经费支出占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

利润总额的比重

电子

0.8

0.8

0.8

轻工Ⅰ

0.8

0.8

0.8

轻工Ⅱ

1.2

1

1.2

化工

1

1

1

机械

1

1

1

医药

0.8

0.8

0.8

冶金

1.2

1.2

1.2

纺织

1.2

1

1

建材

1

0.8

0.8

有色

1

1.4

1.4

石化

2

1.2

1.2

说明:

1.企业填报数据表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

2.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认定时,将视情况参考行业系数。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认定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附件4:《常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要求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近两年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简要分析企业所在产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领域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 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 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 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分享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 电子邮箱:czwgzx@changzhou.gov.cn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02 苏ICP备05003616号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