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查询解读查询政策兑现
当前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正文
  
浏览次数:899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常州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1-0003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21〕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2021-02-04 废止日期: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21〕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常州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市发改委制定的《常州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分类听取意见建议范围
  1.制定行业和部门涉企专项政策,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科技创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奖补、用地用能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起草部门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2.制定全局性重大规划和政策,应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区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产业布局规划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牵头部门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3.制定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应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二、合理选取企业家代表
  4.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市工商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市企业家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为各部门合理选取各领域有代表性企业家提供支撑,企业家代表应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的企业,中小企业家代表比例不低于50%,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涉企政策,应有针对性选取各类有代表性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和不同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探索建立企业家顾问制度,各地各部门可聘请企业家代表为经济顾问,及时问计咨询、征求意见建议。
  三、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
  5.涉企政策制定前,要进行预研预判。涉企政策制定前,起草部门要加强预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综合判断企业、行业、产业发展情况,了解企业所需、困难所在,增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有效性、针对性。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力度和出台时机,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
  6.涉企政策制定时,要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根据企业的痛点、难点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
  7.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公开征求企业家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起草部门应简要说明涉企政策制定的背景和目标。征求意见工作可委托市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涉企政策发布前,相关审核部门应审查文件起草部门是否已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对应听取而未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应当退回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四、畅通企业家提出意见诉求的渠道
  8.明确征求意见的平台和期限。明确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常州政企通”微信公众号、常州新商e服务平台、常州日报、实体政务大厅等作为市级涉企政策征求意见和政策发布的主平台。涉企政策出台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部门要充分利用主平台向企业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属于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与企业直接相关或对企业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征求与政策关联性强的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家的意见,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9.完善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渠道。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页面或其他政务新媒体的互动交流功能收集有关涉企政策的意见建议,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监督举报,并及时回复。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完善涉企政策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渠道,为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反映意见诉求创造便利条件。
  10.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市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收集整理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以信息专报形式,及时快速准确地向政策起草部门报告企业反映集中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企业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家积极主动同政策起草部门沟通交流,谈实情、讲真话、建诤言,提出意见建议。
  五、健全企业家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
  11.分类处理意见建议。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以及该利益诉求对其他相关企业、行业的影响,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对在当前涉企政策中难以回应的,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对确属难以采纳的,要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与企业家做好沟通。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起草部门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12.及时反馈采纳情况。政策起草部门要充分运用涉企政策征求意见主平台、政务新媒体、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在征求意见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涉企政策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家反馈。
  六、加强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和执行监督
  13.健全涉企政策信息公开机制。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在政府公报和政策发布主平台上予以公开,建立涉企政策信息公开、汇集和推送制度,加大政府涉企信息数据开放力度。
  14.加强涉企政策宣传解读。涉企政策出台时起草部门要同步制作解读材料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我的常州”APP、“常州政企通”微信公众号、常州新商e服务平台、各部门政务新媒体、市级报纸、广播电视、政务大厅等各类平台载体上发布。构建多层次的宣传解读体系,将政策起草部门的“官方解读”和专家学者、企业家的“民间解读”相结合。重大涉企政策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培训会、在线访谈等方式进行解读,也可采取深入企业宣讲解读等方式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尤其要注重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宣讲。
  15.强化涉企政策落实监督。在涉企政策征求意见和政策发布的主平台和其他信息互动交流渠道等线上线下载体开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选择性执行或对企业提出不合理条件和要求等问题线索,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
  七、完善涉企政策评估调整机制
  16.建立涉企政策评估制度。涉企政策实施满一年后,政策起草部门应会同相关实施部门,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组织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相关工作可委托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报告应包括: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及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后续措施建议等。
  17.适时进行政策调整。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政策,起草部门要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政策,要进一步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导致企业成本增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等,要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的时间。
  八、强化政府与企业家常态化沟通联系
  18.建立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民营经济发展情况通报会和民营企业座谈会,通报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回应企业家反映的重大问题。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涉企专题会议、行业会议,可邀请企业家代表参加。各地各部门也应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企业家座谈会,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19.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家制度。建立市领导、辖市区领导和镇(街道)领导分层分级联系服务企业机制,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要素保障、政策兑现、营商环境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诉求,认真听取企业家对党委政府的工作建议。
  20.建立联系星级企业特派员制度。对全市三星级以上民营企业,由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和镇(街道)落实专人作为特派员,实行常态化对接帮扶企业(项目),“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办法要求,可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收藏】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常州市大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 电子邮箱:czwgzx@changzhou.gov.cn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02 苏ICP备05003616号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