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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20-0008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应急〔2020〕68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产生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2020-10-14 废止日期: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常应急〔2020〕6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有关处室(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和“证照分离”改革,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根据《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9〕108号)、《常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常政办发〔2019〕117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常政发z2020{3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印发《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请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和“证照分离”改革,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可“容缺受理”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权限事项(依法当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遵循“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企利民”的原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二、容缺材料范围

(一)不再提交由应急管理部门内部核查的证明材料;

(二)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渠道获得的证明材料,在行政审批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需及时在政务服务共享平台上查询相关资料;

(三)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内部人员资格证书及内部配套管理的计划、方案、制度等;

(四)依次进行的审批事项,在申请后一步审批时,需提交的前一步审批结果;

(五)涉及技术审查、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相关技术审查、现场核查要件以外的其他材料。


具体范围根据《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材料清单》(见附件1)确定,该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三、告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批权限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内容和期限;

(三)申请人承诺补齐容缺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该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如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间内补齐材料,该事项将终止办理;

(四)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四、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情况属实;

(二)能够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所告知的相关申请材料;

(四)愿意在所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可在线下载或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领取告知承诺书,通过登陆常州市政务服务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申报信息系统等方式进行“不见面”申请。

(二)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照所告知的内容准备申请材料。

(三)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需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办理,并规范告知承诺办结时限,告知承诺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窗口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四)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六、监管措施和责任

承办处室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诚信档案,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1.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材料清单

2.常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书 

http://www.changzhou.gov.cn/upfiles/admininfo/20201103/20201103145714_8006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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