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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增强力度发表于:2018-08-10 00:00:00用户IP:*.*.*.*
“(违规商业活动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或者开展商业宣传等活动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处罚金额偏低,不足以震慑,建议对企业提高到三万以上五万以下,对个人提高到一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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